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英文全稱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簡稱CSE。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科目是:《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安全生產管理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生產事故案例分析》。
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共同組織實施的一項職業資格準入制度的考試,每年在全國范圍內舉行一次。該考試為滾動考試(每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四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任意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應試科目,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2017年11月2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聯合印發《注冊安全工程師分類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對注冊安全工程師進行分類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健全完善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制定、指導、監督和檢查實施,統籌規劃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分類。
第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專業類別劃分為:煤礦安全、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屬冶煉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設專業類別,由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共同確定。
第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級別設置為:高級、中級、初級(助理)。
第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別進行注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第六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可在相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評價檢測等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中執業。
第七條 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評價方式,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八條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按照專業類別實行全國統一考試,考試科目分為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公共科目和專業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除外)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組織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專業科目考試大綱的編制和命審題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考試大綱,負責組織實施考務工作。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分別負責其職責范圍內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初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監管部門和經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授權的機構負責其他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初審工作。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負責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終審工作。終審通過的建筑施工安全、道路運輸安全類別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名單分別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
第十一條 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按照專業類別進行繼續教育,其中專業課程學時應不少于繼續教育總學時的一半。
第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相應專業類別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年內,金屬冶煉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達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第十三條 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使用全國統一考試大綱,考試和注冊管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安全監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人員,表明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可視為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各級別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專業職稱相對應,不再組織工程系列安全工程專業職稱評審。
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評辦法出臺前,工程系列安全工程專業高級職稱評審仍然按現行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取得的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分別視同為中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助理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本辦法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依法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行網上報名、現場資格審查、網上繳費的方式,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需在規定時間內在指定網站填寫并提交報名信息,上傳照片,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確認符合報考條件后,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繳費。報名具體安排詳見各省(區、市)有關文件。
成績管理
參加4個科目考試(級別為考全科)的人員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級別為免二科)的人員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獲得資格證書??荚嚦煽冊瓌t上在考試結束后兩個月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臺和各省(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網站發布。
考試合格,由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各省(區、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收回資格證書,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2號)嚴肅處理。
2011年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人數16.9萬人。2011年共通過考試的人數為2萬,參加考試人數為11.1萬,通過率為18%,為歷年最低。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是由國家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共同組織實施的,旨在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產技術人員的素質。由于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安全保障問題,考試受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人事部領導的高度重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在國家人事部考試中心主任張慶龍、北京市政府副秘書長王曉明、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周毓秋、北京市人事局副局長張祖德等人的陪同下,來到北京市機械局職工大學考點,視察了北京地區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務組織情況。在聽取了相關情況匯報后,李毅中局長發表了重要講話,他指出我國當前整體安全形勢并不樂觀,安全工作具有風險大、責任重、矛盾多、困難大的特點,要得到各級管理機構的重視。在組織考試時要考慮到安全工作的特殊性、艱苦性和復雜性,一要從實際需要和行業特點出發,強調應用,在專業性和含金量方面不要過高要求;二要結合當前現狀,加強引導和鼓勵,維護好考生的參考積極性,把熱愛安全工作的人員吸收到安全生產隊伍中來,提高一線人員的整體素質;三要正確認識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的目的和作用,適當提高考試的合格率,緩解人才緊張的現狀,確保安全生產監督隊伍的穩定和可持續性發展。
提交材料
(一)初始注冊
1.初始注冊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聘用證明;
4.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5. 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2張。
(二)延續注冊
1.延續注冊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
3.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聘用證明;
4.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5.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6.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張。
(三)變更注冊
1.變更注冊申請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
3.與原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到期或者解聘證明;
4.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聘用證明;
5.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張。
(四)補辦執業證或執業印章
1.補辦申請表及書面說明;
2.損壞的執業證、執業印章殘件, 或者在所在地省級主要報紙刊登執業證、執業印章遺失聲明原件;
3.近期免冠正面2寸彩色照片1張。
通過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或經認定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需注冊登記的人員,可向《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申請初始注冊。
注冊程序
1.申請初始注冊的人員應登錄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系統填寫信息并上報,下載初始注冊申請表;
2.經聘用單位同意后,申請人將初始注冊申請表和上述需提交的材料一并報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
3.各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收到初始注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原件及其他注冊材料原件認真進行審核,提出初審意見;
4.各省級或部門注冊管理機構在初審合格人員的初始注冊申請表和匯總表上加蓋本機構的公章后,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注冊材料上報至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中心終審,終審合格后予以注冊,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
對不符合初始注冊條件的人員,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未通過初審的原因。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安全生產科學研究院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中心申請復議。
注冊依據
根據《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1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安監總廳人事〔2007〕44號),經各單位組織申報,省級、部門注冊機構初審,國家注冊機構審核合格,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批準符合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條件的人員注冊。同時發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如對公告有異議,應當以真實身份(單位提出的應當加蓋公章,個人提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書面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人事司反映。
申報條件
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中,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業績突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認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
(一)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和法規,熱愛安全生產及相關工作。
(二)2001年12月31日前,在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或從事安全工程技術服務的崗位,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三)1995年及以后,獲得省部級科技成果獎,或在省部級刊物上發表過有代表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專業論文2篇,或有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專業的重要專著。
(四)連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檢測檢驗、安全評估或安全咨詢專業工作滿5年,累計滿10年。
(五)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及法規方面知識考核合格。
認定組織
由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共同成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名單附后),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認定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認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報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所在單位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的企業可直接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申報。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單位的申報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經同級人事(職改)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軍隊系統的申報工作由總政治部干部部組織進行。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中央管理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對本部門(企業)的申報人員資格進行審核,經同級人事部門審核同意后提出推薦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申報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認定申報表》一式兩份。
2、學歷或學位證書、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聘書、獲獎證書、本專業有代表性的論文或出版專著內容說明和首頁的復印件。
3、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和安全工程技術及法規知識考核合格的證明和職業道德證明。
(四)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地、各有關部門和中央企業推薦的申報人員進行資格初審,提出擬認定人員的名單,報領導小組審核。
(五)領導小組召開會議,對領導小組辦公室初審合格者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將合格者名單報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理批準手續。
申報要求
(一)國家對認定人員數額實行總量控制,實施考試后不再進行認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人事行政部門,各有關部門、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人事部門,總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總政干部部門,應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將審核合格人員材料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在審核申報人員材料時,須審核原件;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材料時,可送復印件。
(四)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企業要切實加強領導,堅持標準、嚴格要求,認真做好審核、申報工作。對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立即停止該地區(部門)或單位當年的申報權和取消個人的申報資格或已取得的資格。
(五)凡違反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有行賄受賄行為者不得申報。
(六)各地應優先推薦具備申報條件,且在生產經營單位長期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凡申請認定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均須按本辦法辦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產專業技術人員的素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確保安全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對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
注冊安全工程師英文譯稱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等崗位及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注冊安全工程師。
第六條 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授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人事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組織協調、資格考試、注冊登記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 試
第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擬定考試科目、編制考試大綱、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命題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考前培訓工作按照培訓與考試分開,自愿參加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務工作。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
第十一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申請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茖W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茖W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及相關業務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經濟類博士學位;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業務滿1年。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登記才能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
第十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管理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為受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的初審機構。
第十五條 人事部和各級人事行政部門對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和使用情況有檢查、監督的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崗位或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第十七條 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后,需要注冊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報當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后,統一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
第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有效期一般為3年,有效期滿30日前,持證者應到原注冊管理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再次注冊者,除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外,還須提供接受繼續教育和參加業務培訓的證明。
第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機構的,須及時向注冊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向注冊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注冊:
(一)脫離安全工作崗位連續滿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受刑事處罰。
(四)嚴重違反職業道德。
(五)同時在2個及以上獨立法人單位執業。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或其授權的機構,應當定期公布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注冊和注銷情況。
第四章 職 責
第二十三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定,堅持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技術研究和安全檢測檢驗、建設項目的安全評估、危害辨識或危險評價等工作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核所在單位上報的有關安全生產的報告。
(三)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及時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停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場所。
(四)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并簽署意見。
(五)參與重大危險源檢查、評估、監控,制定事故應急預案和登記建檔工作。
(六)參與編制安全規則、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出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遵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執業,不弄虛作假,并承擔在相應報告上簽署意見的法律責任。
(三)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四)嚴格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單位、個人技術和商業秘密。
第二十六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定期接受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技術水平。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工作中,如違反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注冊管理機構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注銷注冊、取消執業資格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證》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注冊或變更注冊手續,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承擔安全工程和安全生產管理業務的。
(三)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注冊安全工程師業務的。
(四)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與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虛假證明或安全技術報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九條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執業中,因其過失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賠償后,可視情況向其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分、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申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凡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師或經濟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二條 在全國實施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之前,對長期在生產經營單位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等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并受聘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通過考核認定辦法,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在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工程技術工作和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會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也可報名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的考試并申請注冊執業。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人事部和國家安全生產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30日后施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自準予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按程序提出申請。注冊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五)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按程序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四)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期間不得執業。
2015年5月10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文件,決定,在前期大幅減少部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基礎上,再取消66項(49個大項以及其他8項中的17個子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其中第51項取消了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認定,也就是說,所有擬獲證人員必須參加并通過全國職業資格考核,才能獲取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目前國務院正會同安監總局及相關部門研究相關方案,對其屬于準入類或水平評價類做出劃分。
建筑業查詢服務
行業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