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是非常高要求的,在相關法律法規里都有詳細規定,只有遵守才能繼續接下去的工作。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資質及業務范圍,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在許可的業務范圍內從事文物保護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等級分為甲、乙、丙級。
第五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審定文物保護工程監理甲級資質,頒發甲級資質證書。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審定本轄區注冊企、事業單位的文物保護工程監理乙、丙級資質,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的年檢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文物保護工程監理資質的業務范圍分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筑、壁畫等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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