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市建設工程優質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落實國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立建設工程質量創優激勵機制,鼓勵建筑施工企業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加強項目管理,樹名牌、創精品、推動我市建設工程質量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及鐵路、交通、水利、電力等專業工程。
第三條 清遠市建筑工程優質獎(以下簡稱市優質獎)評選活動,接受清遠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業務指導,由清遠市建筑業協會(以下簡稱市建筑業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市優質獎的評選實行自愿申報,申報單位施工、監理應為市建筑業協會會員單位。
第五條 市優質獎的評選以國家和省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條文、行業技術標準為評選標準,堅持實事求是以及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評選工程規模
第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下列規定范圍要求的工程,均可參與申報評選。
(一)民用建筑工程
1.有100間以上的客房的旅業工程,2000座位以上的體育館,15000座位以上的體育場、1000座位以上的影劇院或禮堂,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住樓工程,以及40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
2.總建筑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或由20棟以上單位建筑組成,配套設施齊全并能投入正常使用的住宅小區群工程。
3.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或修建工程。
4.多層單體工程,可按15棟以上(含15棟),累計建筑面積不少于8000平方米的規模組團申報。
(二)工業建筑及設備安裝工程
1.輔助配套功能齊全單體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生產廠房、倉庫。
2.輔助配套功能齊全建筑面積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整體工業建筑群。
3.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具有相對獨立的工業設備安裝建筑工程或一條完整生產線的建筑工程。
(三)市政工程
城市規劃區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地鐵、污水處理廠、水廠、給水系統、排水系統、防洪、垃圾處理廠(場)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四)交通工程
1.新建、改建的標準達到三級以上,全長在5公里以上的公路工程。
2.新建、改建的全長100米或單跨40米以上的獨立大橋。
3.長40米、300噸級以上內河港口碼頭工程;長40米、500噸級以上的沿海碼頭工程。
4.通航能力在100噸以上的船閘及航運項目。
(五)電力工程
1.發電廠(站),單機容量5萬千瓦以上。
2.水電站,總裝機容量25MW以上。
3.變電站,電壓等級110KV以上。
4、輸電線路,電壓等級220KV以上,線路長10KM以上或造價5千萬元以上。
(六)鐵路工程
1.編組站、投資2500萬元及以上的車站或25公里及以上的線路綜合工程。
2.長度在1公里及以上的雙線隧道或長度在2公里及以上的單線隧道。
3.全橋長在500米及以上或投資在2000萬元及以上的橋梁工程。
(七)水利工程
工程規模為總庫容量在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水庫的主體工程或造價在1000萬以上的水利工程。
(八)其他工程
1.采用新結構、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對發展國民經濟有重大意義的工程。
2.具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工程質量優良,具有代表性、標志性、特別紀念意義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市優質獎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要求取得施工許可證、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滿足有關節能、消防、環保、規劃等的規定。
(二)工程竣工驗收程序合法,已通過竣工驗收備案,并經過一個春冬的使用。
(三)工程技術資料真實完整,符合《廣東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統一用表》要求和城建檔案要求,能反映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過程。
(四)每個單位工程符合國家驗收標準,主體結構無裂、漏、滲等質量通病,設備體系完善,符合規劃、消防、環保和建筑節能要求。
(五)工程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并有設計、監理、建設、使用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的意見。
(六)工程在施工技術上應用了現行建設部推廣的建筑業十項新技術六項以上。
第八條 申報市優質獎的承建、參建、監理單位及項目經理,監理總監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建、參建、監理單位分別為獨立法人,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分別為相應單位的注冊建造師和注冊監理工程師。
(二)承建單位是申報工程的總承包施工單位,或工程中標通知書列明的施工單位聯合體;對于大型建設項目,兩家以上(含兩家)企業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并分別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裝工作量的,可由相關企業共同申報。
(三)參建單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單位,每個參建單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須達到申報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量10%以上。
第九條 群體工程申報市優質獎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業作為承建單位進行申報;若群體工程由多家施工企業分別承建工程量相同,則由建設單位進行申報,并可由建設單位從承建單位中選定不超過兩家施工企業作為參建單位進行申報。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一)違反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工程;
(二)將工程整體轉包或違法分包;
(三)違反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工程;
(四)建筑節能消防、環保、規劃等驗收不達標及不符合國家驗收標準的工程;
(五)施工期間發生過質量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或主體結構有質量隱患以及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其他事件的工程;
(六)未按設計要求及施工合同約定完成全部工程,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七)未裝修面積超過25%以上的,即投入使用的工程;
(八)未按我國技術標準在清遠市境內承建的工程;
(九)竣工后被隱蔽難以檢查的工程;
(十)保密工程;
(十一)有拖欠農民工工資仍未解決的工程;
(十二)出現房屋質量投訴而又未妥善處理的工程;
(十三)未執行《清遠市建筑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的工程;
(十四)工程技術資料未采用現行的《廣東省建筑工程竣工驗收技術資料統一用表》,難以核查工程質量管理過程的工程;
(十五)申報施工、監理企業未在清遠市建立企業誠信檔案或信用等級為D級的。
第四章 申報程序和申報資料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一)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填寫《清遠市建設工程優質獎》申報表,向市建筑業協會申報。
(二)市建筑業協會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資料預審通過后,即可進入市優質獎的評審程序,并通知申報單位提交工程綜合技術資料,安排現場實物檢查。
第十二條 申報市優質獎資料的內容:
(一)《清遠市建設工程優質獎》申報表;
(二)承建及參建單位《企業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三)《立項申請報告及批復》復印件;
(四)《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五)《施工合同》(含參建單位的分包合同)、《監理合同》復印件;
(六)《注冊建造師證書》、《參建單位注冊建造師證書》、《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復印件;
(七)《施工許可證》、《質量報監證》復印件;
(八)《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復印件;
(九)《建筑節能驗收意見書》復印件;
(十)《工程質量監督報告》復印件;
(十一)《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復印件;
(十二)《規劃驗收報告》復印件;
(十三)《環保驗收文件》復印件;
(十四)《消防驗收報告或消防驗收備案文件》復印件;
(十五)《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復印件;
(十六)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出具的承建單位無拖欠勞工工資和分包單位工程款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十七)反映工程概況和質量狀況的照片10張、PPT以及或DV文件方式反映工程施工和質量的情況匯報材料;
(十八)住宅工程提交不少于總戶數70%以上的有效質量回訪調查表。
第十三條 申報市優質獎資料的要求:
(一)《清遠市建設工程優質獎》申報表一式兩份,獨立裝訂;
(二)申報資料一式一份裝訂成冊并編制目錄;
(三)申報資料必須準確、真實;提供的文件、證明和印章等必須清晰,容易辯認;
(四)如申報資料中有復印件的,應提供原件復核或由城建檔案館核對資料原件后,在復印件上蓋章確認其與原件相符。
第五章 評選程序和評選依據
第十四條 評選工作由市建筑業協會組織,評選專家組3-5人組成,設組長1名,專家組成員從市建筑業協會評優專家庫中隨機選取。
第十五條 市建筑業協會組織專家對申報工程的綜合技術資料和進行檢查,并到現場實體實測、觀感評選。
(一)聽取承建單位工程施工和質量情況介紹(觀看施工質量控制過程影像)。
(二)聽取使用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
(三)查閱工程全部管理資料。
(四)實體實測、觀感質量水平。
(五)專家組在每地區(部門)進行資料和工程實物質量的檢查結束后,對申報工程的質量情況進行講評,但不公布評選結果。
第十六條 專家組根據檢查的情況向市建筑業協會提交有關書面評選材料及意見,市建筑業協會綜合專家組的評選意見和結果,征求申報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意見。
第十七條 市建筑業協會組織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擇優擬定市優質獎,并在《清遠市建筑業協會網》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無異議的在《清遠市建筑業協會網》公布并抄報清遠市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評選依據:
(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79號);
(二)《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
(四)《清遠市建筑工程質量通病防治措施》;
(五)《砌體結構工程施工規范》;
(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技術標準。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市建筑業協會向獲得市優質獎的承建、參建、監理單位授予市優質獎獎牌和證書,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授予榮譽證書,并通報表彰。
第二十條 獲獎的承建、參建、監理單位,可憑證書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誠信檔案加分。
第七章 評審紀律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必須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向評選專家及工作人員宴請和送禮。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取消其申報參評資格。
第二十二條 評選專家和評選工作人員應秉公辦事、行為規范、保守秘密、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申報單位和社會公眾監督,在評選結果公布前不得對外傳遞有關評選信息,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撤銷其參加評選工作資格。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復制市優質獎獎牌和證書、榮譽證書。違者,將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評審結果公布后,發現獲獎工程與獲獎條件不相符,市建筑業協會組織專家對工程進行復評并報評審委員會核實,評審委員會有權作出取消該工程獲獎的稱號,收回獎牌和證書,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減扣誠信分值。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獲市建設工程優質獎的項目,可在建筑物適當部位按規格要求鑲嵌、鐫刻永久性的標志。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清遠市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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