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優良樣板工地評選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文明施工標準化的提高,規范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優良樣板工地(以下簡稱市“雙優”樣板工地)的評選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市“雙優”樣板工地是建筑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在建筑活動中自愿參與的行業行為。
第三條 凡佛山市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積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工程造價在2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均可申報參評。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不得申報參評:
1、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2、本年度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所承建的工程項目;
3、采用國家、省有關部門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機具、材料和施工工藝的;
4、評審過程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
5、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執行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
6、建筑起重機械未執行建設部《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辦理產權備案、安裝告知和使用登記的;
7、未落實《廣東省建設廳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辦法》的;
8、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省級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
9、未全面實施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10、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五條 符合上述規定的新開工工地,在取得前期安全評價后15天內提交申報資料。
第六條 按照工程所在地,經施工安全監督站、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佛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優良樣板工地申報表》加意見后,由申報企業向佛山市建筑業協會申報。
第七條 申報市“雙優”樣板工地應提交以下資料:
1、《佛山市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優良樣板工地申報表》一式兩份;
2、施工許可證、建造師證、監理工程師證,三類人員考核合格證B、C證復印件一份;
3、施工安全監督機構簽署的施工安全評分表;
4、反映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現狀的彩照6張。
以上資料《申報表》一式兩份獨立裝訂,2-4附件資料獨立裝訂成冊。
第八條 佛山市建筑業協會技術市場部為市“雙優”樣板工地評選活動的常設機構,負責評選活動的組織、受理申報、檢查情況的通報、獲獎名單的公示、公布等工作。
第九條 佛山市建筑業協會設立“佛山市雙優樣板工地評審專家庫”,每年的4月、10月中旬安排檢查,每次檢查在專家庫內抽取五位專家組成檢查組,檢查組負責對申報項目的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情況進行檢查打分。
第十條 “佛山市雙優樣板工地評審專家庫”由我市及區施工安全監督站的監督員、施工企業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組成,兩年調整一次,專家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豐富的施工安全管理經驗,能勝任評審工作,受檢查項目的單位與專家本人有利益關系的不進入檢查組。
第十一條 檢查組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國家、省市有關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對申報市“雙優”樣板工地項目進行評審。檢查組每次評審評分結果書面報佛山市建筑業協會。評審安全綜合評分或文明施工分項評分不足85分的,不再安排下一次評審。評審未達到標準的工地,檢查組應歸納存在的主要問題,由佛山市建筑業協會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和工程所在區施工安全監督站,并由區施工安全監督站監督申報單位對申報項目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及時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在工作時間內停工待檢,不得弄虛作假。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撤消其申報參評資格。
第十三條 市“雙優”樣板工地標準:
1.沒有違反建筑市場管理的行為;
2.檢查組對施工現場的每次評審的匯總評分和文明施工分項評分均不低于85分,且每個工地評審評分不少于2次;工期超540天的評審評分不少于3次;
3.實施施工安全監督的機構對項目的各次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評分均不低于80分,各次評分的平均分不低于85分。
第十四條 申報市“雙優”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把施工安全監督站簽發的安全評價書復印件送市建筑業協會。
第十五條 佛山市建筑業協會每年三月公布本年度二月二十八日前竣工的市“雙優”樣板工地,公布前將經評審達到市“雙優”樣板標準,并已取得竣工安全評價書的工地項目公示一周,公示期滿后不存在投訴問題的工程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后按第十三條規定發布。
第十六條 符合市“雙優”樣板工地評審標準的項目,我會授予市“雙優”樣板工地榮譽稱號,對施工、監理單位授予市“雙優”樣板工地獎牌和證書,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授予榮譽證書。其中符合申報省“雙優”樣板工地條件的項目,推薦參加省“雙優”樣板工地評審。
第十七條 佛山市建設局、佛山市建筑業協會秘書處受理對市“雙優”樣板工地評委的投訴。評審人員要接受被評單位和公眾監督。對工程評審結果,評審組人員不得自行對外公布。評委在評審工作中有不公正、不公平行為的,取消評委資格,且不得作為以后所有評審活動的評委人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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