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評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促進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推動我市創建全國質量強市示范城市,及規范我市建設工程優質獎評選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佛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是建筑企業在建筑活動中自愿參與的行業行為。
第三條 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均可申報參評:
(一)工程造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二)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以及4500平方米以上其它用途的民用建筑工程;
(三)建筑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生產廠房、倉庫;
(四)建筑面積在350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園林建筑工程;
(五)投資在800萬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橋梁、隧道、給水、排水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六)投資在4000萬元以上的污水處理廠、水廠等市政工程。
第四條 申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的工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基本建設程序法規資料齊全;
(二)有主體結構施工的,必須已通過市建設工程優質結構獎的公示;
(三)已通過竣工驗收備案;
(四)質量控制資料完整,施工質量驗評合格,觀感質量評價好;
(五)工程技術資料真實完整,符合廣東省工程技術資料統一用表要求,能真實反映工程施工過程質量控制的情況;
(六)每個單位工程符合驗收標準及環保和建筑節能要求,設備體系完善;
(七)工程已建成投產或投入使用,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其中住宅工程入住率在40%以上;
(八)有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對該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評價意見。
第五條下列工程不納入評選范圍:
(一)違反建筑市場管理行為的工程;
(二)違反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的工程;
(三)有質量隱患、建筑節能驗收不達標、無障礙設施驗收不合格或技術資料不符合國家驗收標準的工程;
(四)《廣東省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告知書》評價不合格的工程;
(五)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事件的工程;
(六)未按設計圖紙、合同約定的單位工程完成全部工程量,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
(七)受到市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工程,或出現過經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實的重大投訴的工程;
(八)保密工程;
(九)未執行《廣東省建筑工程質量通病治理措施二十條》,或質量通病投訴多的工程;
(十)無落實樣板引路制度的工程;
(十一)現場進行混凝土、砂漿攪拌的工程;
(十二)已申報過市建設工程優質獎的工程。
第六條佛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工程是我市建筑行業關于工程質量評獎的最高榮譽獎,每年評選一次,申報工程的竣工驗收日期為評選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前。
第七條 佛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的申報時間為每年的2月,評選時間為3月。
第八條申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的單位必須是本工程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監理企業。共同申報的施工分包企業必須是與總承包企業簽訂了分包合同的,每項工程申報的施工分包企業(參建單位)不超過三家。施工分包企業建立的工程技術資料由施工總承包企業統一匯總申報。
第九條申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工程的承建、參建、監理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承建、參建、監理單位分別為獨立法人,項目經理和監理工程師分別為相應單位報建的注冊建造師和注冊監理工程師;
(二)承建單位是申報工程的總承包施工單位,或工程中標通知書列明的施工單位聯合體;對于大型建設項目,兩家以上(含兩家)企業分別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并分別完成了20%以上的建筑安裝工作量的,可由相關企業共同申報;
(三)參建單位是工程合法分包的單位,每個參建單位所完成施工部分的工作量必須達到申報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量10%以上;
(四)群體工程申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的,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施工企業作為承建單位進行申報;若群體工程由多家施工企業分別承建工程量相同,則由建設單位進行申報,并可由建設單位從承建單位中選定不超過3家施工企業作為參建單位進行申報。
第十條申報佛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應按下列規定提交資料。
(一)資料必須準確、真實;提供的文件、證明和印章等必須清晰,容易辯認。
(二)申報時提交的資料:
1.《佛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申報表》一份;
2.參建單位的分包合同、監理合同、《注冊建造師證書》、《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工程質量監督報告》、《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節能專項驗收報告、無障礙設施驗收報告、《消防驗收報告》、《規劃驗收報告》等的復印件;
3.有關反映工程質量的照片15張,并提供電子圖片;
4.對業主和用戶的工程質量回訪表,工程質量反饋表(住宅工程提交不少于總戶數40%以上的有效質量回訪調查表)等;
5.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情況及采用建筑節能情況小結。
上述2-5資料裝訂成冊,一式一份。
(三)以下資料按通知評審時間提供,評審完后由申報單位收回:
1.工程質量控制資料;
2.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工程暫停令、工程進度計劃、監理日記、監理月報、索賠文件、監理工作總結等監理資料;
3.竣工圖紙。
上述1-3資料必須為原件。
第十一條市建筑業協會技術部為佛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評選活動的常設組織機構,負責受理項目申報、組成專家組檢查、情況通報等工作。
第十二條 市建筑業協會設立“佛山市建筑業協會建筑施工質量管理專家庫”,每次檢查在“佛山市建筑業協會建筑施工質量管理專家庫”內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負責對申報項目的質量情況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評審委員會先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工程資料完整的工程給予評分,工程資料不完整的工程終止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對工程資料完整的工程進行現場實物質量核查,同時了解業主和用戶對工程質量的意見,并進行評分。
住宅工程在進行現場實物質量核查前,在主要出入口位置張掛申請評選公示7天。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進行實物觀感質量核查時,根據《單位(子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評定記錄》進行評價,工程觀感抽查點質量狀況達到好的比例應在85%以上。評審委員會以觀感評審為主,結合業主和用戶對工程質量的意見、工程類型、工程規模、施工工藝、科技含量和工程資料質量進行評審。
第十六條 核查結束,評審委員會將評審情況報送市建筑業協會,檢查未達到市建設工程優質獎標準的工程,評審委員會歸納存在的主要問題,交市建筑業協會通知申報單位。
第十七條佛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每年4月發布一次,發布前將經評審達到市建設工程優質獎標準的項目在協會網上公示7天,公示期內不存在質量問題投訴的工程按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表彰。
第十八條 符合佛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評審標準的工程授予“佛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榮譽稱號,其中符合省建設工程優質獎評選范圍的項目推薦參加省建設工程優質獎評審。
第十九條獲“佛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的工程,由市建筑業協會向承建、參建、監理等單位及負責該項目的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授予獲獎證書和個人榮譽證書,并對獲獎的單位、注冊建造師、注冊監理工程師予以公布并通報表彰。
第二十條參與市建設工程優質獎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必須秉公辦事、行為規范、保守秘密、廉潔自律。
第二十一條市建筑業協會秘書處受理對專家和工作人員的投訴,經查實有關人員有違紀、不公正、不公平行為的,將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直至取消其參與工作的資格。專家有嚴重違紀行為的,不得作為以后所有評審工作的專家人選。
第二十二條對已經獲得佛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稱號的工程,若在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投訴的,市建筑業協會應組織專家對工程質量進行鑒定,并有權對工程質量問題嚴重的工程,作出取消該工程“佛山市建設工程優質獎”稱號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佛山市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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