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市政優良樣板工程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我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管理水平,促進市政工程施工工藝的創新發展,鼓勵和規范我市市政施工企業評優創優活動,依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市政優良樣板工程是與國家金杯示范工程和廣東省市政基礎設施優良樣板工程銜接的廣州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年度創優活動,是廣州市市政工程施工質量優良評價的最高獎項。
第三條 受廣州市市政園林局委托,廣州市市政工程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負責開展一年一度的廣州市市政優良樣板工程評選工作,評選結果經上報廣州市市政園林局審核備案后向社會公示。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四條 廣州市行政區內,單位工程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包含多個子單位工程投資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城市道路、橋梁、車行隧道、人行天橋及隧道、堤岸、給水(含凈、配水廠、管道工程)、排水(含污水處理廠、泵站、管道工程)供熱、供氣、垃圾處理廠(場)、地鐵、輕軌、交通設施工程、路燈及城市廣場等。
第五條 投資規模小于第四條規定,但具有顯著社會效益、環境效益、有紀念性意義,且工程質量符合廣州市市政優良條件的其它市政工程,列入本活動評選辦法。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參評工程申報條件:
(一)工程立項、報建手續完備,不違反基本程序。
(二)施工期間未發生質量、安全責任事故。
(三)申報工程的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必須具備市政工程施工和監理資格。
(四)申報的工程符合節能、節約用地和環保的要求。
(五)申報的工程必須通過竣工驗收,應有該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機構、監理單位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對該項工程《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質量監督驗收意見書》、《質量檢查報告》、《質量評估報告》等質量、安全的評定及評價意見。
(六)單位工程的各項目工程質量必須達到優良評價標準,包含多個子單位工程的各單位工程質量必須全部合格,且優良評價標準率應達到80%以上。
(七)申報參評項目施工技術文件管理必須執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技術文件管理規定》(建設部建城[2002]221號),并使用《廣東省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質量技術資料統一用表》,規范組卷。
(八)申報工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規范、標準。
(九)申報工程中引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或應用自主創新成果,取得明顯社會效益的,優良評價時,根據《廣州市市政優良樣板工程自主創新技術等應用檢查評分表》(見附件1)所列標準酌情給予加分。
(十)申報參評的工程項目,必須是工程竣工已交付使用,并經過一年及以上使用期檢驗。
第四章 申報程序和申報材料
第七條 單位工程可由承包施工企業、建設單位或代建機構申報;包含多個子單位工程由組織施工的建設單位或代建機構申報。申報材料應注明建設單位、代建機構、施工企業、包含多個子單位工程主要施工參建單位、監理單位等。
第八條 申報工作流程:
(一)備案及材料要求:決定申報廣州市市政優良樣板工程的有關單位應填寫《廣州市市政優良樣板工程備案登記表》(見附件2),并提供相關材料,在工程開工后一個月內向廣州市市政工程協會協會備案。材料要求如下:
1、廣州市市政優良樣板工程備案登記表(原件一式兩份);
2、申報參評項目的創優計劃書(原件一式兩份);
3、主體工程施工單位、參建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副本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4、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副本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5、工程簡介(原件一式兩份)。
(二)受理:每年3月1日~3月31日為廣州市市政優良樣板工程申報受理時間。參評項目的申報單位應根據申報條件和程序,在規定時間內向協會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接受申報項目預審。
(三)預審:預審內容包括申報項目是否符合評審范圍和申報條件,對報送材料的完備性進行審核。協會將根據預審結果分別給予“通過”、“不通過”和“限期補充”的書面意見并說明原因,在申報材料受理之日起1天內回復申報單位。未按要求補充材料的申報項目,不能參加當年的評選活動。
(四)公示:對申報參評獲預審通過的項目,協會將于評審正式開始前7日內在協會網站上公示。
(五)評審:申報參評并獲預審通過的項目經公示后,將正式列入當年參評項目,由協會組織專家按程序組織評審。
第九條 申報材料及要求:
(一)廣州市市政優良樣板工程申報表(原件一式兩份);并附主要參建單位、監理單位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副本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二)申報參評工程項目的創優計劃書(原件一式兩份)。
(三)工程簡介(原件一式兩份。預審通過后,增加復印件十份)。
供專家評審使用,不超過5000字符(填寫申報表時可縮寫到1000字符左右),要求簡明扼要、重點突出,工程簡介的內容:
1、工程名稱,建設地點,工程規模,結構形式,開工、竣工日期;
2、工程主要參建單位,包括: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施工企業、主要參建單位(單位工程中包含多個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等;
3、申報工程項目的質量目標;
4、申報工程的特點和難點;
5、各單位(子單位)工程在整體中所占的權重比例;
6、實現質量目標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保證措施;
7、申報工程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情況;
8、申報工程的功能性檢測和見證檢測完成情況;
9、申報工程的自主創新成果和四新技術的應用情況;
10、申報工程在竣工后一年及以上檢驗期內的使用情況等。
(四)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工程質量監督驗收意見書》(副本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五)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出具的《施工安全評價書》(副本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六)工程監理單位出具的《質量評估報告》(副本加蓋公章一式兩份);附監理單位對該工程外觀、實測實量、質量保證資料評分和綜合評分表(副本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七)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質量檢查報告》(副本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八)《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副本加蓋公章一式兩份);備案文件暫未完善的,業主應書面說明原因(原件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九)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施工許可證或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臨時施工許可證(副本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十)反映工程特點、科技進步和質量水平的彩色照片8張,其中4張為竣工照片,要求圖象清晰、構圖完整、可觀性強。(施工企業應注意同期收集影像技術資料,申報國家金杯示范工程的項目,要求制作反映隱蔽工程、施工亮點難點、自主創新成果等的DVD光盤一張,放映時間不超過5分鐘)。
(十一)申報工程有自主創新成果,或引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等,應提供技術監督部門的鑒定文件(副本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十二)凈配水廠、污水處理廠(站)、垃圾處理廠(場)等還應提供消防、規劃、環保驗收證明書;規劃、環保驗收證明書因故滯后,業主應書面說明原因(副本加蓋公章一式兩份)。
第五章 工程檢評(檢查)
第十條 工程檢評(檢查)由專家檢評組負責主持,主要內容包括:
(一)申報單位匯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表施工及質量情況的意見;
(二)專家檢評組實地查驗工程施工質量,專家檢評組發現問題,有權組織實測實量;
(三)專家檢查組檢查施工內業技術資料(含實測實量資料);
(四)由專家組長組織座談,收集反饋意見并提出初評意見。
第十一條 管道工程、凈配水廠工程、污水處理廠工程、地鐵工程及其它后期需隱蔽或用裝飾覆蓋的工程,須在施工過程中提前報協會,由協會組織專家,按項目質量目標要求及時進行實體和隱蔽工程質量查驗,做好確認記錄。該記錄將做為申報廣東省市政基礎設施優良樣板工程和國家金杯示范工程中間檢查依據。
第六章 評選程序
第十二條 現場檢評和業內技術資料檢查工作結束后,協會召集專家組長會議,綜合各參評工程的得分情況,由專家組長集體討論確定工程項目名次排序,經專家組長簽名確認后由協會書面上報廣州市市政園林局。
第十三條 協會是廣州市市政優良樣板工程評選工作的具體組織者,負責按照廣州市市政園林局核準的辦法程序,聘請相關行業專家組成現場檢評組和資料檢查組,報廣州市市政園林局審批后,對參評項目進行必要的檢評和檢查,并將專家組出具的相關初評結果及時報送廣州市市政園林局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 廣州市市政優良樣板工程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設在廣州市市政園林局,負責監督協會對評選活動的組織開展,聽取參評項目的評審情況匯報,審核專家組提出的參評項目入圍名單和參與廣東省市政基礎設施優良樣板工程評選活動的推薦意見,確保評選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的開展。
廣州市市政園林局分管廣州市市政優良樣板工程評選的業務處室將根據當年參評入圍項目類別,邀請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有關代表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并以廣州市市政園林局名義向協會出具評選結果是否通過的書面意見。
第七章 公示與獎勵
第十五條 公示: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通過的廣州市市政優良樣板工程項目將在協會網站上公示七天,收集、處理投訴意見。
第十六條 獲評廣州市市政優良樣板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主要參建單位和監理單位,將由協會組織召開表彰大會,頒發獎杯和榮譽證書,通過發文、在協會網站上公布和在其他業內刊物上公告進行表彰,并書面上報廣州市市政園林局備案。
第八章 工作紀律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不準請客送禮或超標準接待,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參評及獲獎資格。
第十八條 協會工作人員不得以專家的身份直接參加評選工作。參評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收受禮金、禮品或接受其他形式的饋贈。參評專家違反上述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乃至取消其參評專家資格;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的,將按照協會內部工作制度給予紀律處分乃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鼓勵獲獎單位的上級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對為獲獎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市政工程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報廣州市市政園林局批準,于2009年6月19日起施行。
廣州市市政工程協會
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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