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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廣東省智能建筑優質工程獎

        發布時間:2019-12-09

        廣東省智能建筑優質工程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鼓勵智能建筑企業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加強企業規范運作、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和項目管理水平、提升企業形象和口碑,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發揮優質工程項目的示范作用,推動我省智能建筑行業整體水平的不斷提高,本會決定在全省智能建筑行業開展評選“廣東省智能建筑優質工程獎”活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智能建筑優質工程獎”評選活動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智能建筑分會組織實施,每2年評選一次。

        第三條  凡在本省內建成的智能建筑項目,且符合本辦法所規定的評選范圍和申報條件的均可申報“廣東省智能建筑優質工程獎”評選。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四條  申報“廣東省智能建筑優質工程獎”的工程,必須是符合建設程序,第三方檢測(國家、省、市未要求檢測的專業除外)結論合格、智能化單項驗收并運行1年(含)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區類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其規模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共建筑類智能化工程在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節能減排以及智能化系統建設等方面有技術創新優勢,其綜合技術指標優于國內同類工程,且工程造價在1000萬(含)元以上,并至少配置以下智能化系統中的六項:綜合布線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電話交換系統;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公共廣播系統;智能照明控制系統;智能卡應用系統;防雷接地系統;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能源測量與管理系統;智能化集成系統;物業運營管理系統;機房工程、建筑設備監控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會議系統;室內移動通訊覆蓋系統等。

        (二)住宅建筑(住宅小區含高層型住宅小區和別墅型住宅小區),智能化工程造價在500(含)萬元以上,并至少配置以下智能化系統中的四項:綜合布線系統;計算機網絡系統(含電話交換系統);安全防范系統;公共廣播系統;能源測量與管理系統;物業運營管理系統;機房工程、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可視對講系統;智能家居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等。

        第五條  不列入評選范圍的工程:

        (一)發生較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有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工程;

        (四)存在用戶(業主)投訴且經查實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  申報“廣東省智能建筑優質工程獎”的工程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公共建筑或住宅小區本身的總體規劃、建筑結構、生態環境、節能環保等具有較高水平、且具相當規模。

        (二)智能建筑工程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最新標準規范。

        (三)智能建筑工程技術先進、運行穩定、實用、功能強,達到省內同類型工程先進水平或具有示范意義。

        (四)項目資料完整、清晰、真實、規范。

        第七條  申報單位與主要參建單位

        “廣東省智能建筑優質工程獎”由智能建筑工程承建單位申報,或有關單位聯合申報。

        聯合申報單位應包括建設單位及專業分包單位,但每項工程最多允許三家智能建筑系統分包商作為該智能建筑工程的主要參建單位,每家分包商還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與建設單位、智能建筑系統集成商或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簽訂了分包合同;

        (二)分包的工程量占智能化工程總量的10%以上;

        (三)分包工程質量全部達到優良;

        (四)分包單位未拖欠工程款。

        第八條  參與申報“廣東省智能建筑優質工程獎”的工程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智能化專項設計、施工的相應資質。

        第九條  近兩年內發生過重大質量事故,受到省、部級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或資質降級處罰的單位不得作為申報工程的承建或參建單位。


        第四章 申報程序和申報材料


        第十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單位根據評選范圍和申報條件,從廣東省建筑業協會官網下載《廣東省智能建筑優質工程獎申報表》填寫并蓋章;

        (二)申報單位將填寫好的《廣東省智能建筑優質工程獎申報表》和其他申報材料按規定時間送達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智能建筑分會秘書處。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的內容和要求:

        (一)內容:

        1.申報資料的總目錄,并注明各種資料的份數;

        2.《廣東省智能建筑優質工程獎申報表》一式三份;

        3.智能建筑工程或住宅小區工程概況和項目智能化情況的文字資料一式三份;

        4.企業施工資質、施工合同復印件各一份,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確認;

        5.第三方檢測報告(國家、省、市未要求檢測的專業除外)、調試報告、試運行報告、驗收報告復印件各一份,并加蓋申報單位公章確認;

        6.提供基本資料光盤一張,內容包含以上五項內容及竣工圖、工程照片若干等。

        (二)要求:

        1.申報資料中提供的文件、證明和印章等必須清晰,容易辨認;

        2.申報資料必須準確、真實、并涵蓋所申報工程的全部內容。


        第五章工程查驗與評審


        第十二條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智能建筑分會設立評審委員會和評審專家組,評審專家在省智能建筑專家委員會的專家成員名單中隨機抽取。評選采取資料審核、現場查驗相結合的方式。評審專家分組按《廣東省智能建筑優質工程獎評選計分表》(附件1)打分后提交評審委員會進行審議表決,確定獲獎的工程項目和獲獎單位。

        第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審議表決結果在廣東建筑業協會網(www.gdcia.org) 上公示7天,接受社會評議。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結合社會評議結果確定最終獲獎名單。

        第十五條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智能建筑分會秘書處負責評選活動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組和評審委員會成員應本著專業、客觀和公正進行項目評價及秉公審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評選獲獎工程項目和獲獎單位。


        第六章 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智能建筑分會對榮獲“廣東省智能建筑優質工程獎”的承建和參建單位授予獎牌和證書,對獲獎工程的項目經理頒發個人榮譽證書,并擇優推薦參加中國建筑業協會智能建筑分會等組織開展的相應評選活動。

        第十八條  獲獎工程及承建、參建單位名單在本協會網站、刊物及有關媒體上公布。

        第十九條  若發現獲得“廣東省智能建筑優質工程獎”稱號的工程存在嚴重隱患或其他問題,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智能建筑分會有權取消該工程獲獎稱號。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智能建筑分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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