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引導和激勵建筑施工、工程監理企業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不斷提高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水平,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在建工程(含城市軌道交通在建工程)。
第三條 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以下簡稱省示范工地)評審活動,接受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業務指導,由廣東省建筑安全協會(以下簡稱省建筑安全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省示范工地的評選實行自愿申報,不收取費用。建筑施工企業按規定程序申報,由工程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建筑安全協會、建筑業協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有關協會)推薦。
第五條 省示范工地評審堅持實事求是以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評選范圍和條件
第六條 申報省示范工地的工程項目應符合國家建設程序,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行為規范。
第七條 申報項目的工程規模應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省內中心城市(廣州、深圳、佛山、珠海、東莞、中山)房屋建筑工程單體建筑面積在10000㎡以上(含本數,以下同);省內周邊城市(江門、肇慶、湛江、茂名、陽江、云浮、惠州、河源、梅州、汕頭、潮州、揭陽、汕尾、韶關、清遠)地區房屋建筑工程單體建筑面積在6000㎡及以上;
(二)小區建筑面積在50000㎡以上;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價在3000萬元以上;
(四)市政基礎設施(含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工程造價在5000萬元以上。
第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程項目不能推薦:
(一)發生一般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非責任事故除外);
(二)本年度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二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所承建的工程項目;
(三)采用國家、省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機具、材料和施工工藝的;
(四)本年度因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被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五)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建質[2009]87號)和《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粵建質[2011]13號)的;
(六)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不符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的;
(七)未執行《廣東省建設廳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辦法》(粵建管字[2007]39號)的;
(八)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省級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的;
(九)未實施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或用工單位未對建筑工人進行安全培訓的;
(十)未按《廣東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實施細則》開展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工作的;
(十一)發生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群體性事件的。
第三章 申報程序
第九條 省示范工地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申報,在“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報管理信息系統”進行信息錄入,填寫《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報表》,經建設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或工程所在地有關協會、省直施工企業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同時已通過市級或省直施工主管部門示范工地評審。每個工程項目可同時申報監理單位和2個參建單位,每個參建單位合同工程量應不少于工程總造價的20%。
有關協會對申報的工程項目進行審查,對符合推薦申報條件的項目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省建筑安全協會,省建筑安全協會受理申報時間分別為每年的4月15~30日和10月15~31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條 申報省示范工地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報表》;
(二)創建省、市兩級“示范工地”工作規劃;
(三)施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總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五)施工許可證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復的同意先行施工文件,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提供有效部分);
(六)建筑工人實名制或用工單位建筑工人安全培訓有效證明材料;
(七)提供有效建筑施工人員工傷保險或意外傷害保險材料;
(八)申報為參建單位的,須提供分包合同及施工安全協議;
(九)提供廣東省建筑安全協會頒發的有效《建筑施工機械租賃行業確認書》。
(十)提供反映申報項目現場工程主體形象進度、標準化施工做法等彩色照片。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一條 省建筑安全協會設立省示范工地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由7人或9人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評委會下設辦公室,負責省示范工地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評委會辦公室每年5月、11月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申報的項目進行現場評審。專家組由3-4人組成,設組長1人,組成人員由評委會辦公室從“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專家庫”中隨機選取。
第十三條 評審的依據
(一)《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2011);
(四)其它有關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范標準。
第十四條 每個項目現場應接受初評與復評兩個階段的評審。初評時項目形象進度應達到主體工程量的30%且不超過50%,復評時項目應仍處于施工階段。對于因進度原因無法滿足特定評審時間要求的個別項目,由工程所在地有關協會核實后報省建筑安全協會另行安排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組依據評審標準,結合現場管理和相關資料情況,對申報項目按《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進行評分,并提出初評意見。
第十六條 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監理職責的,取消其獲獎資格。
第十七條 評委會從評審專家組評審通過項目中抽取20%(提前復評項目抽取30%)進行抽查性復評。評委會通過聽取評審專家組組長匯報,觀看項目DVD實況介紹和評審專家組實地拍攝的照片,以及查看有關資料對抽查項目進行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確定復評通過的項目(得票需達到總票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評審專家組評審通過項目(扣除抽查性復評不通過項目)為省示范工地入選項目。入選項目需向社會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視為通過省示范工地,并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五章 評審表彰
第十八條 已通過評審的工程項目在完工后,提供《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結果告知書》(合格及以上等級),省建筑安全協會向施工單位授予省示范工地獎牌和證書、監理單位授予省示范工地證書,對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授予榮譽證書。
第十九條 榮獲省示范工地的企業,在市場準入、工程招標中與獲廣東省建設工程優質獎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條 工程項目未完工的,在后續施工中,出現第八條所列情況之一的,取消評審資格。
第六章 評審紀律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在工作時間內停工待評,不得宴請和送禮。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撤消其申報參評資格。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和評審工作人員應秉公辦事,廉潔自律,自覺接受申報單位和社會公眾的監督,在評審結果公布前不得外傳遞有關評審信息。對違反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撤消其參加評審工作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建筑安全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稄V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評選辦法》(粵建安協〔2016〕00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報表
2.申報項目匯總表
附件1
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報表
工程名稱(全稱)
總承包單位(蓋章)
監理單位(蓋章)
參建單位(蓋章)
參建單位(蓋章)
申報日期: 年 月 日
廣東省建筑安全協會制
工 程 概 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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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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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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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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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 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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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積或 工程規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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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的工 程形象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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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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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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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經理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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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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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考核證書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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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監理工程師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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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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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報“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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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單位施工管理自評意見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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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意見 全協會、建筑業協會(聯合會)、省直有關單位推 各地級市以上市建設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或建筑安 |
是否已通過市級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 工地評審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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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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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安全協會意見 |
公 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年 半年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申報項目匯總表
地區(部門)公章: 報送時間: 年 月 日
序號 |
工程名稱 |
承建單位 |
項目經理及資格證號 |
聯系 電話 |
監理 單位 |
總監理及資格證號 |
聯系 電話 |
參建單位 |
聯系人及電話 |
結構類別/層數 |
建筑面積或規模 |
計劃竣工時間 |
申報時的工程形象進度 |
工程 地點 |
標化工地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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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此表由各地級以上市建筑安全協會、建筑業協會(聯合會)、省建工集團負責填報,A4紙打印,WORD文檔格式存盤,并于 年 月 日前與申報資料一并報送省建筑安全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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