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優秀建筑裝飾工程獎(公共建筑裝飾類)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犮展觀,激勵企業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加強項目管理,推動我省建筑裝飾行業整體水平的不斷提高,根據建設廳粵建管函[2005]279號文的精神,設立我省建筑裝飾工程最高榮譽獎“廣東省優秀建筑裝飾工程獎”(以下簡稱“省優”)。
第二條 申報“省優”的建筑裝飾工程應當是設計與施工完善結合,符合國家和廣東省各項標準和規范要求,設計創意和施工工藝達到先進水平的裝飾精品。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公共建筑裝飾工程,與建筑室內外裝飾密切相關的室外景觀與環境的裝飾工程,以及我省企業在省外施工的工程?!笆灐泵磕暝u選一次,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主辦。
第三條 “省優”分公共建筑裝飾類、建筑幕墻類及設計類三類,設計類不單獨申報,必須與公共建筑裝飾類項目一同申報;每項工程可申報承建獎、參建獎兩個類別。
第四條 各地區申報不受名額限制。
第二章 申報范圍
第五條 “省優(公共建筑裝飾類)”承建獎的申報范圍:
1、 承建單位申報的各類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金額或工程結算不低于人民幣800萬元(不含設備購置和安裝費用),且為承建申報單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質量達到優良。
2、 古建筑、保護性建筑、修復性建筑、民族性建筑、紀念性建筑等,裝飾工程建筑面積不低于1500平方米,且應為整體裝飾裝修。
3、 在當地確屬優秀,施工達到省內先進水平,設計有相當獨特的創意,具有較高科技含量,工程面積或造價達不到上述要求的建筑裝飾工程,向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申請,批準后,方可申報。
第六條 “省優(公共建筑裝飾類)”參建獎的申報范圍:
1、 參建獎由工程的承建單位組織參建單位申報。
2、 參建單位申報的各類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工程結算不低于人民幣800萬元(不含設備購置和安裝費用),且為參建申報單位自行施工,工程施工質量達到優良。
第七條 申報單位應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工程施工的資質證書,且與有關單位簽訂有效建筑裝飾施工合同。
第八條 申報省優的建筑裝飾工程應符合工程竣工驗收時施行的國家和建設部、省建設廳頒布的有關標準、規范要求,設計合理,使用功能完善。所申報的建筑裝飾工程必須在前一年度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通過竣工驗收,且已通過消防驗收和室內環境檢測,無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和事故隱患。驗收時有整改內容的工程應完成整改并已通過再次驗收。
第九條 申報省優的建筑裝飾工程所使用的各種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并符合國家室內外環境控制指標。
第十條 有以下情況的不列入評選范圍:
1、違反基本建沒程序的工程;
2、竣工后無法進行現場檢查的工程;
3、近兩年出現過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單位施工的工程;
4、近兩年出現過拖欠分包單位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單位施工的工程;
5、已經參加過省優裝飾獎評選而未被評選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報程序和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1、省內工程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建筑裝飾協會或建筑業協會申報,未成立協會的市向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省外工程由企業向工程所在地或企業所在地的建筑裝飾協會或建筑業協會申報。
2、各市建筑裝飾協會或建筑業協會負責接受“省優”的申報、初評和推薦工作,認真組織評選,并對推薦上報材料的正確性、真實性負責,在當地公示7日后,再報送廣東省建筑業協會。
3、各市建筑裝飾協會或建筑業協會應對推薦的項目出具推薦意見和推薦函。
第十二條 “省優(公共建筑裝飾類)”申報材料
1、 申報材料總目錄;
2、“廣東省優秀建筑裝飾工程獎申報表”一份,用計算機A4幅面雙面打印填寫,表四貼工程項目經理二寸彩色照片,單獨成冊; 申報表電子文檔刻入5寸光盤。
3、 施工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4、 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書復印件一份(主要合同部分),工程施工的結算書復印件一份,加蓋與原件相符章及申報單位公章。
5、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消防驗收合格和室內環境質量驗收合格等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6、 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平面圖,以及相應的深化設計修改證明文件。圖紙應為標準2號圖紙,折疊成A4幅面大小單獨成冊。封頁標注申報工程名稱,申報單位名稱。
7、 主體建筑的外觀、建筑裝飾工程總體概況及各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10-20張。照片要求7英寸規格,配簡短說明,用相冊活頁保護,單獨成冊。彩色照片另按500dpi進行掃描成圖片數據jpg格式,刻入5寸光盤,用相應大小的方型標準封套保護。用計算機修改過的圖片無效。
8、項目經理的申報每項工程不超過三人并提供資質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一份。項目經理應是該工程施工的直接負責人,與相應圖紙和工程施工管理檔案上的簽字一致,并具有相應的資格。另附項目經理二寸彩色照片兩張,并在背面標注公司名稱和姓名。
9、 申報材料用A4幅面,統一用A4規格的塑料文件盒包裝,文件厚度適中并在封套上注明工程名稱、類別及申報單位。
第十三條 所有申報資料概不退還,請各申報單位將原件自行留底,以備工程復查時查驗。
第四章 評 審
第十四條 評審程序
1、評審包括初評、推薦、資料審查、工程復查和專家評審五個階段,其中初評和推薦兩個階段由各市建筑裝飾協會或建筑業協會進行,并對推薦工程的所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2、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組織專家對所有申報資料進行資料審查,合格者進入工程復查,工程復查要求對申報資料原件進行查驗及工程現場進行檢查,并聽取業主或使用單位對裝飾裝修工程的使用意見。
3、工程復查合格的工程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確定獲獎的工程項目和獲獎單位。
第十五條 每年的3月為評選工作的布置階段,4月為廣東省建筑業協會接受推薦的項目申報時間,5月進行工程復查及專家評審。
第五章 獎 勵
第十六條 廣東省建筑業 協會召開頒獎大會對獲省優裝飾工程的施工單位授予獎杯、獎牌和證書,在行業中通報表彰,并對獲獎工程的項目經理進行表彰。
第十七條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組織編輯年度《廣東省優秀建筑裝飾工程作品集》。
第十八條 擇優向中國建筑裝飾協會推薦參加全國建筑裝飾獎評選。
第十九條 各市和獲獎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個人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
第二十條 廣東省建筑業協會組織對榮獲“省優”工程的項目進行經驗交流和現場觀摩學習。
第六章 紀 律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應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否則,將撤消申報資格。
第二十二條 參加評審的工作人員及專家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建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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