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風景園林優良樣板工程評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省風景園林科技進步,提高我省風景園林工程設計和施工水平,根據建設部和省有關評優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東省風景園林優良樣板工程”稱號,是我省在風景園林工程設計與施工方面的省級榮譽獎勵。
第三條 廣東省風景園林優良樣板工程的評選,是以國家和省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有關風景園林評優標準為依據,對設計成果、工程實物的技術資料和實物質量進行綜合驗評,按照“公平、公正、客觀”的原則擇優評定。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園林綠地面積達2萬平方米或工程投資達500萬元以上的公園綠地、居住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及各級風景名勝區的景點、景群或景區等各類城市綠地。
第五條 廣東省風景園林優良樣板工程每兩年評選一次,由廣東省風景園林協會組織評選。評選活動接受省建設廳的監督和指導,評選結果由省風景園林協會審定后公布。
第六條 申報廣東省風景園林優良樣板工程的項目,必須符合基建程序,才能申報。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七條 凡竣工驗收投入使用后1年至2年內的城鎮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和各級風景名勝區景點、景群或景區(包括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項目),均可參加評選。
第八條 凡申報廣東省風景園林優良樣板工程的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工程勘察設計資質或城市園林綠化企業施工資質。
第九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相互合作完成的項目,由合作方共同申報。
第十條 凡已參加過省級風景園林優良樣板工程評選的項目,不論是否獲獎,均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章 評選工作
第十一條 省風景園林協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廣東省風景園林優良樣板工程評審委員會,負責評選活動的全過程及決定評選結果。
第十二條 評選活動的日常事務由廣東省風景園林協會秘書處負責。
第四章 申報辦法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須對照《廣東省風景園林優良樣板工程評選標準》(附件一)評出本單位的優良樣板工程。省級評審可由各市統一組織申報。凡各市不統一組織評審的,則由企業直接向省風景園林協會申報。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須按要求組織參評項目的申報材料,并填報自評分(附件二)。申報材料限于每年6月30日前上報廣東省風景園林協會秘書處。
第五章 申報材料
第十五條 申報單位須按要求填寫《廣東省風景園林優良樣板工程申報表》(附件三),并裝訂成冊,一式貳份(自留壹份,上報壹份)。
(一)項目說明包括工程概況、設計或施工特點、主要技術指標及國內或國外先進指標對比;采用高科技、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結構以及節材、節能技術措施;資源綜合利用、文明生產措施及效果,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與同行業先進水平對比;設計或施工主要優缺點和今后改進措施等。
(二)附件應包括:1、立項、招投標、合同文件及開工通知書;2、風景園林施工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部門簽證;3、業主單位的評價資料;4、竣工驗收文件;5、投產使用情況及群眾評論、信函等復印件。
(三)在封面“申報單位”處須加蓋工程設計單位或施工單位公章。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應上報的工程設計圖紙包括:A3縮圖兩份及電子文檔一份(光盤或軟盤)。
(一)圖紙包括: 1、現狀圖;2、規劃設計總平面圖;3、種植設計圖;4、園路系統圖;5、管線圖; 6、主要園林建筑的平立、剖面圖;7、竣工圖。
(二)在申報優良樣板工程項目時,如因該工程在施工中圖紙有變更的,則應具備設計修改通知書。
(三)圖紙規格應符合風景園林工程制圖標準,圖紙深度應達到規范要求。
(四)圖紙按順序排列,加附圖紙目錄并裝訂成冊。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應選送能表達工程設計、竣工成果的彩色照片
資料,一律單面粘貼在A3銅板紙上,并須加以文字說明。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廣東省風景園林優良樣板工程獲獎項目,由省風景園林
協會統一頒發獲獎證書,作為企業業績考核的重要依據。對在工程中做出貢獻的項目負責人和有關人員授予獎勵證書,每項工程僅限申報三人。
第十九條 對獲獎的項目負責人和直接做出貢獻的人員,可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國發[1982]59號)給予一次性獎勵,并將獲獎成績計入檔案,作為執業資格考核和晉升的重要業績依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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