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建設工程質量“沂蒙杯”獎評選辦法
第一章 評選原則
第一條 繼續執行《臨沂市建筑工程質量“沂蒙杯”獎評選辦法》(〔99〕臨建管發第27號)。
第二章 評選范圍
第二條 增加電力、設備安裝、園林綠化工程(電力工程工程量在1000萬元以上,設備安裝工程量在500萬元以上,園林綠化工程量在500萬元以上)。
第三條 以下工程不列入評選范圍:
1、竣工后被隱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2、在原工程基礎上進行改造的工程;
3、由于勘察、設計、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質量隱患的工程;
4、雖已通過竣工驗收,但還有甩項未完(包括初裝修建筑)的工程;
5、紀念性工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申報“沂蒙杯”獎的工程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程設計先進、合理、符合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
二、主體工程需為市優質結構工程,并被評為市級安全文明工地;
三、工程質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施工技術資料完整、規范;
四、建設單位已按基建程序組織竣工驗收,并已到備案機關備案;
五、工程竣工驗收后經過六個月以上使用檢驗,沒有發生質量問題或隱患;
六、住宅工程住戶入住率不低于70%;
七、無拖欠農民工工資。
第五條 “沂蒙杯”獎工程只限工程總承包企業或對住宅小區工程的施工進行組織管理的企業申報。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六條 “沂蒙杯”獎的申報程序:
一、按工程所在地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二、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施工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征求工程用戶的意見。
三、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沂蒙杯”獎申報表中填寫對參選工程的評審意見,同時擬定正式文件向市建設局推薦申報。推薦申報兩項以上(含兩項)工程時,應在文件中標明推薦申報次序。
第七條 “沂蒙杯”獎的申報材料:
一、“沂蒙杯”獎申報表一式兩份;
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優質結構及安全文明工地證書各一份;
三、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單項驗收合格證書;
四、總承包或主承建單位合同書的復印件一份;
五、能反映工程概況并附文字說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十張;
六、配有解說詞的工程影像資料(VCD),內容主要包括:工程簡介,工程的特點、難點、亮點,“四新”技術的應用,節能、環保,質量保證措施,質量評定結果及獲獎情況。
第五章 工程復查
第八條 工程復查是評選工作的重要環節,為了保證參選工程的質量水平,審核申報工程是否符合條件,將由臨沂市建設局組織工程復查組進行復查,復查組由我市工程質量專家庫成員組成。
第九條 復查工作按照高標準、高尺度,從嚴、從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十條 工程復查的內容及要求:
一、聽取承建單位對工程的施工和質量的情況介紹。主要介紹工程概況,工程的特點、難點、亮點,施工技術及保證質量的措施,分項分部工程的評定,并看錄像。
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狀況。凡是復查小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部位,被查企業都必須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三、聽取使用單位對工程質量的評價意見,復查小組與使用單位座談時企業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四、查閱工程有關的內業資料。
內業資料是指:
一、工程有關立項審批的全部資料。包括工程立項報告、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報建批復文件等(上述提供資料應是原件);
二、工程的全部技術與質量資料;
三、工程的全部管理資料。
有關技術、質量和管理資料中,按照有關規定,應該是原件的必須提供原件。
五、復查小組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復查報告。
第六章 工程評審
第十一條 “沂蒙杯”獎的評審工作由評審委員會組織進行。評審委員會由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熟悉工程質量技術、擔任過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委員11人以上,其中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評審工作必須公正、嚴肅認真、堅持高標準、嚴要求。
第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被推薦工程的申報材料和工程復查小組的情況匯報,通過審查、觀看工程錄像、質詢、討論、評議,最終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工程。
第十三條 評審后在相關新聞媒體上公示15天。
第七章 獎 勵
第十四條 對榮獲“沂蒙杯”獎的工程,授予獎杯和證書,并通報表彰。有關縣區、部門和獲獎企業可根據本地區、部門和企業實際情況,對獲獎企業和有關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上的獎勵。
第八章 紀 律
第十五條 申報“沂蒙杯”獎的單位要堅持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對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直至撤銷申報和獲獎資格。
第十六條 工程復查人員和評審委員要秉公辦事、廉潔自律,不得收受企業和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對違反紀律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通報,直至撤銷參加工程復查或評審委員資格。
第九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對于已經獲得“沂蒙杯”獎的工程,若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隱患,評審委員會要組織專家對工程進行鑒定,并有權做出取消該工程“沂蒙杯”獎稱號的決定。
第十八條 本補充辦法由臨沂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補充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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